中新網6月21日電 國家旅游局網站今日刊登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告。公告公布了《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團名單表》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團名單表》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簡稱海旅會)根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配額總量,印制相應數量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團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并依據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實際組團情況,將《名單表》委托有關省(市)旅游行政部門下達給組團社。 第三條海旅會統(tǒng)一印制《名單表》!睹麊伪怼芬皇轿迓,分為:赴臺灣地區(qū)邊防檢查專用聯、返大陸邊防檢查專用聯、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審驗專用聯、省級臺辦報備專用聯、旅行社自留專用聯。 第四條組團社按照核定的赴臺旅游人數安排組織赴臺旅游團隊,填寫《名單表》。《名單表》中的空余部分要劃斜線,不能留有空格。經審驗后的《名單表》,不得變更和增添人員。 第五條組團社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旅游團隊赴臺、返回大陸時及旅游團隊返回大陸后,將《名單表》分別交有關部門查驗、報備、留存。 第六條《名單表》的審驗工作委托有關省(市)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審驗專用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送海旅會備案。 組團社赴臺旅游專用印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所在省(市)旅游行政部門和同級臺辦備案,再由有關省(市)旅游行政部門匯總報送海旅會備案。 第七條組團社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海旅會依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臺旅游的實際運行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