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洛施近日向英皇娛樂作出反擊,提出控告指有關她在未成年時跟英皇娛樂所簽合約的不公平與苛刻,并提到受壓做一些合約以外“非常不合理”的事情,成為香港娛樂圈的熱門話題。對此,“金牌”經(jīng)紀人黃柏高、寰宇老板林小明與著名經(jīng)理人陳淑芬等,均認為簽約乃你情我愿,不應如此激烈,而一眾英皇歌手則力撐與公司的合約合理公平。
稱經(jīng)紀人要求過分
梁洛施在近日正式入稟法院,和英皇決裂,因此爆出當年她和英皇簽下的合約內(nèi)容,她所指的苛刻條款,包括報告行蹤、解約后7年內(nèi)仍受合約約束、英皇可因她患病或犯法而隨時提前解約等。起訴書指梁洛施于2001年12歲時,由母親與英皇簽下唱片及經(jīng)紀人合約,母女倆當時只有小學教育程度,不諳英語及法律文件,而且當時經(jīng)濟拮據(jù),在沒有完全理解的情況下才會簽下為期10年的合約;2003年,梁媽媽再代表14歲的梁洛施與英皇簽下另一份藝人合約;2006年,梁洛施憑《伊莎貝拉》獲“金紫荊”最佳新人獎及柏林影展提名后,被指無心工作而遭雪藏,經(jīng)紀人霍汶希建議她向老板楊受成求情便可盡快解凍,由此約期又由11年延長至15年。由此梁洛施指因為上述原因要求法院判決合約無效。梁洛施又指經(jīng)紀人向她要求極不合理的行為,令她覺得被經(jīng)紀人出賣,并對經(jīng)紀人失去信心,故要求解約。而英皇娛樂方面對梁洛施入稟一事不作回應。
背后有強大智囊團撐腰
據(jù)稱這次梁洛施敢與英皇正式翻臉,是因為李澤楷在幕后撐腰。幫梁洛施打這場世紀官司的“星級”律師團,包括3年前幫助“小甜甜“龔如心爭得逾1000億元遺產(chǎn)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至于代表她入稟的,則是現(xiàn)任港交所主席夏佳理有份的律師行。
因為全球最擅長藝人合約糾紛的律師行大部分在美國,目前梁洛施已在美國尋求法律咨詢,此舉的巧妙之處在于每次咨詢只收數(shù)千至1萬美元不等,但無論該律師行接納辦理與否,英皇即不能再找同一間律師行尋求法律意見。
她所指的不合理條款
隨時向英皇報告所有行蹤。
離開香港前要得到英皇準許。
自費支付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
唱片合約解除后,必須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從事任何音樂相關工作。
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無法履行職務,英皇有權解約。
如作出不道德行為或犯刑事罪行,英皇可即時解約。
如因病無法工作,英皇可延長合約期限。
英皇隨時可把她分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如未履行職務而令英皇損失,她要負責賠償。
如英皇沒有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賺取任何金錢。
她只分得唱片銷售批發(fā)價的4.5%、影像產(chǎn)品銷售批發(fā)價2.7%、影像版權20%收益,沒有歌曲版權費。
經(jīng)紀人向她要求極不合理的行為,完全超出合約范圍。
經(jīng)紀人從未交代過代表她跟外界簽過什么合約。
各大經(jīng)紀人說法
陳志光(資深唱片公司高層):版稅不會這么少
“據(jù)我經(jīng)驗,新人通常分到6%~7%的版稅,簽約時我會建議對方請律師,而公司一定會逐項講解條款,至于合約期限同條款是商業(yè)決定,國際性公司亦要求藝人報告行蹤。新人和已經(jīng)紅了的藝人不同,因為分分鐘投資不一定有回報,所以不會答應接多少工作,不過當藝人紅了,公司想再投資,都會要求加長合作年期!
林小明(寰宇電影公司老板):想跳槽就贖身
“公司栽培一個新人要用很多人力、物力和時間,現(xiàn)在的新人經(jīng)常失控,經(jīng)理人當然要硬一點。不是每一間公司都簽很長合約,不想簽那么長就簽短的啊。如果從此退出娛樂圈,不想賠錢解約情有可原,但想跳槽就當然要贖身的啦!”
陳淑芬(著名經(jīng)理人):溝通最重要
“大部分新人的合約都有以上條款,藝人和經(jīng)紀人要互相信任、尊重,最重要是溝通,不是單憑合約規(guī)范,如果這個藝人還想在圈中發(fā)展,應該好好坐下談。”
黃柏高(金牌娛樂高層):簽約當然是你情我愿
“無論什么內(nèi)容都是要在雙方同意下才簽署,你情我愿!
眾藝人說法
周麗淇:遇不合理事情要懂得說不,我簽合約之前有律師陪同,所以很了解合約內(nèi)容。
梁詠琪:我不介意跟公司同事應酬,我初入行時也沒律師陪同簽約,但我倒未做過工作以外的其他事情。
關智斌:說到英皇抽傭高,這問題見仁見智,我覺得合理,因為自己當初什么也沒有,全靠公司捧紅我。
鐘舒漫:簽約英皇時有公司同事向我清楚講解合約條款,如果自己工作上做錯,是有責任跟老板道歉的。
洪卓立:她說的不舒服的定義可以有很多解釋,總之合約是雙方同意才簽的。
謝天華:簽約時就要了解內(nèi)容,又沒人逼你簽名,既然簽了就要尊重合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