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小許覺得發(fā)財的機會來了,立即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隨后,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后各自潛逃。事發(fā)后,小郭主動自首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日前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同為盜取,為何法院判決如此懸殊?小許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訴(12月17日《新快報》)。
這樣的判決結果,讓筆者感到茫然和恐懼,2005年9月2日《楚天都市報》報道:咸寧某銀行職員胡某看到了儲戶的存折密碼,盜取該儲戶28萬元存款,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3年和無期,這兩案形成鮮明對比!而小許案實際上定下了一條很嚴厲的規(guī)則:ATM機是國家金融機構!還有一條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實際上是頗有點“霸王條款”的隱性規(guī)則:ATM機的故障,并沒有成為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jié)。
如果儲戶不是取171次,而是取17次,生活中有些人確實不知道自己的銀行卡里有多少錢款,如果也因此多取了,在銀行眼里,是不是也算盜竊罪?而且還是盜竊“國家金融機構”?就技術角度而言,ATM機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只可能減少),因為沒有一種電腦操作系統是沒有漏洞的,這樣一來,ATM機也就無時無刻都具備了冤枉儲戶為盜竊犯的可能,它可能無時無刻不陷儲戶于不義,這難道不可怕嗎?
現實中,有人從ATM機中取出過“假錢”,ATM機也少吐過錢,還吞過卡,這樣的情況,銀行方面是不是也應該認定“國家金融機構ATM機”在“詐騙”儲戶錢財?同樣是技術原因引發(fā)的問題,在受損失方為儲戶時,銀行絲毫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一旦損失方為銀行,儲戶就可能因此被控告為“盜竊犯”,這合理嗎?公平嗎?(歐木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