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德凱 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小許覺得發(fā)財?shù)臋C會來了,立即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隨后,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后各自潛逃。事發(fā)后,小郭主動自首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日前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新快報》12月17日) 小許此舉,真可謂“銀行出錯,蓄戶埋單”,只不過,這單也未免太重了。依筆者看,ATM機出故障,從而“引誘”他人犯罪,這應(yīng)當(dāng)是侵占罪,而不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論處。 以侵占罪還是盜竊罪論處,會對量刑產(chǎn)生巨大影響,侵占罪最高刑期為五年,而盜竊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因此,準(zhǔn)確地界定罪名,是讓罪犯刑當(dāng)其罪、刑責(zé)相符的重要一環(huán),也是司法公平的重要體現(xiàn)。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而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小許的行為來看,表面上與盜竊罪相契合,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有多次取得款項的事實。侵占罪與盜竊罪,在財物的占有上有一個區(qū)別:侵占罪是合法持有,而盜竊罪是非法持有。這里的合法與非法,指的是一種法律形式,而不是行為人的心理。從行為來看,小許用合法證件,通過合法渠道,用合法的手段在取款機上取錢的行為,無論其動機如何,其行為形式本身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一句話:小許對該財產(chǎn)是一種合法持有。在這一點上,與盜竊罪的構(gòu)成要件就比較遠了。 同時,在這里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必須厘清:ATM機自身出了故障,而沒有得到銀行的及時修理。在這種情況下,小許的行為就有了更多想象的空間!軌蛴煤戏ǚ绞捷p易地將財物拿走,那么,這些購物完全可以視為遺忘物——銀行忘了修理,或者沒有發(fā)現(xiàn),都可視為將自己的財產(chǎn)遺忘于公共場所之中。小許將其取走,自可視為拾得他人的遺忘物,而非盜竊。 有人要問,那么小許的惡意呢?他可是惡意取得現(xiàn)金,并且潛逃了一年,這怎么算?當(dāng)然,從小許的行為來看,毫無疑問是一種惡意行為。但是,他的惡意行為,僅僅是他犯罪與否的“一念”,而不是區(qū)分罪名的關(guān)鍵。如果他沒有這種惡意,他甚至連犯罪都不是,僅僅是不當(dāng)?shù)美袨椋鼊e提盜竊還是侵占了。 稿源:荊楚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