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相繼表明,要向KTV收取版權費。先是國家文化部對外宣布即將啟動“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要建立通過點擊率向KTV收取音樂版權費用的模式;接著,國家版權局表示,KTV要按照營業(yè)面積向中國音像版權集體管理協會交費,決定每天每間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費用,并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一時間,“向KTV收費,怎樣才OK”成了熱門話題。
-收費非“一時興起”
2004年,“華納唱片”等50家海內外著名唱片公司聯合委托律師事務所向全國上萬家卡拉OK經營者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權利人的音樂電視(MTV)、音樂錄影(MV)和卡拉OK作品的行為并支付賠償金,并對南昌某家卡拉OK公司提起上訴。最終法院判決南昌市某家卡拉OK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并賠禮道歉。該不該向KTV收版權費,一時間成為業(yè)內人士討論的焦點。
今年8月21日,國家版權局正式就卡拉OK版權使用費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時隔兩年的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再次浮出水面。大多數經營業(yè)主和消費者都認為,向KTV收版權費并非“一時興起”。從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角度出發(fā),向KTV收取版權費,是合理的,也是遲早的事。
-該向誰收費
通過采訪記者發(fā)現,如今討論焦點不是該不該收費的問題,而是如何收費才能讓經營者與消費者都滿意。每間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是否合理?收費時機是否成熟?收費標準和方式是否符合市場實際狀況?向經營者收費會不會增加消費者的負擔?收益如何分配給著作權人?一系列問題引得議論紛紛。
省城某KTV的經理接受采訪時表示此事只是聽說了,并沒有接到文化和版權部門的通知,有關部門也沒有召集經營戶開會討論。采訪中記者發(fā)現,目前我省KTV都是使用電腦點歌系統,歌曲是電腦技術公司安裝的。因此,相當一部分KTV經營業(yè)主認為,購買點歌系統時已經交納了版權費,應該是電腦技術公司交版權費才對。
此外,也有經營戶表示,由于全國各地卡拉OK的收費標準不同,所交的版權費應該也不同,因此全國統一版權費標準不實際也不合理。至于什么時候開始交版權費,版權費交給文化部門還是版權部門,以后唱卡拉OK會不會漲價,絕大部分KTV經營業(yè)主表示目前尚不清楚。
-不應轉嫁給消費者
尚未成家的小鄭和他的一幫朋友是南昌不少KTV場所的常客。他告訴記者,由于工作壓力太大,“K歌”能給他們帶來自由的空間和放松的心情,因此往往下班后大家都愿意泡在KTV里。他擔心這筆費用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省新聞出版局版權處處長曾正德認為,卡拉OK經營者支付一定的版權費是合理的,但不應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目前尚未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省版權保護中心的有關人士也表示沒有接到文件,收費主體沒有明確,什么時候誰收費不清楚,現在不好發(fā)表意見。南昌市文化局副局長龍任平認為,“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是一個敞開式大型曲庫,使用者可按使用次數進行版權繳費,按點擊率的計算方式繳費比較合理。
記者黃錦軍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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