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啟錢:己之所欲,慎施于人
吳啟錢
我有一位親戚阿婆,特別熱情好客。小時候跟母親去她家做客,飯桌上差不多每頓都會有一小碗肉。她每次都會夾一塊肥肉到我碗里,并且順勢用筷子將肉搗成更小的碎塊,與飯混在一起,說小孩子要多吃肉才能長得快。那應(yīng)該是當年對客人最好的款待了。
然而,我卻不領(lǐng)情,因為我一直不喜歡肥肉。當時在學(xué)校里正讀到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類的話,于是私下里跟母親抱怨了阿婆的行為。母親不高興了,板臉訓(xùn)道:“不識好歹!肉誰不喜歡,你沒看,阿婆自己一塊也舍不得吃。下次不帶你去了。”
難道阿婆自己喜歡的,也要我喜歡嗎?我仍然不解,也不服。并且,這樣的“不識好歹”,竟然成了我的一種生活態(tài)度。
所以,無論是在家里,還是場面上的應(yīng)酬,在餐桌上我一般不喜歡人家給我夾菜,也幾乎不給別人夾菜?瓷先ビ悬c冷漠,但我有我的道理——我不愿意被強迫,哪怕是為我好,哪怕你是以“好東西要與人分享”之名。
我的想法是,好東西擺在那里,你喜歡的你自然會選擇;你不喜歡的,我替你選擇也沒用。而且,我喜歡的不等于你也喜歡。
這在法律上叫“自愿原則”!睹穹ǖ洹返谖鍡l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yīng)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shè)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guān)系。自愿原則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想我所想,愛我所愛,自己說了算,任何人都不能強迫、脅迫、威脅我,讓我做出選擇或者判斷。
在正常社會,一個人只有具備了這種行為自由,才能充分發(fā)展自己的人格,維護自己的尊嚴,實現(xiàn)自己在社會中的價值。市場經(jīng)濟中,民事主體的合同行為越自由,就意味著交易越活躍,選擇越多樣,經(jīng)濟越有活力。
但違反自愿原則的事情,并不少見。比如,在市場交易中,實施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對方做出選擇。前些年,街頭的切糕買賣中,就摻雜著強賣;某些農(nóng)村地區(qū)女孩被逼婚等,是非自愿的法律行為;酒桌上以某種脅迫方式勸酒,也是一種違反自愿原則的事實行為。
隨著社會進步,上述行為越來越少了。不過,還有一種行為,表面上“為你好”,但不問你是不是需要、愿不愿意接受。這種情形經(jīng)常發(fā)生在家庭內(nèi)部,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結(jié)果是一廂情愿“施惠”的父母,責怪子女不領(lǐng)情,不感恩;不情愿“受惠”的孩子,則抱怨父母多管閑事,干涉自由。“你來我往”多了,親情可能就生出嫌隙來。
這種行為,雖然沒有惡意,卻同樣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謂贈人玫瑰,手有余香,看上去很美好,殊不知,贈人玫瑰的結(jié)果,很可能是香留在贈者手上,而刺扎進被贈者體中。
法律規(guī)定,對違反自愿原則的行為,我們可以選擇說“不”。說“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拒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務(wù)。另一種是請求法律保護,因為意志被扭曲而做出來的事情,只要是被逼的、被騙的、被迫的,受害人都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反悔,并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所謂的法治社會,不僅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應(yīng)“己之所欲,慎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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