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社會保險登記
        http://www.gbxysfq.cn  中國寧波網   06月19日 14:21

        ●實施主體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辦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號令)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3.《浙江省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浙勞險(1999)218號)

        登記對象

        1.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經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yè);

        2.總機構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外的外省市駐甬分支機構;

        3.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受理辦法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yè),根據其地稅納稅關系劃分:

        納稅關系在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的企業(yè),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服務大廳社會保險登記窗口辦理;

        納稅關系在各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的企業(yè),在各縣(市)、區(qū)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登記;

        納稅關系不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外省市駐甬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登記。

        2.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按級別對應原則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桉登記注冊地對應原則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機構。

        辦理登記須出示的證件

        1.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

        4.開戶銀行帳號的有效證件(開戶許可證或開戶核準通知書);

        5.地稅登記證。

        出示上述證件(原件)的同時需隨帶復印件各一份。

        辦理程序

        1.登記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窗口領取《寧波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三份,按填表說明用碳素或藍黑墨水填寫;

        2.經工作人員核準后,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和簽署審核意見的《寧波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一份;

        3.單位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后應將《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掛在墻上,以備查驗。

        登記受理機構地點

        寧波市養(yǎng)老保險管理中心(解放南路257號 87290414);

        海曙區(qū)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順德路136弄58號晶威大廈三樓、四樓 87451838);

        江東區(qū)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興寧路456號1號樓3樓87811379)

        江北區(qū)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槐樹路106—1號 87666319);

        鎮(zhèn)海區(qū)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城關勝利路112號—2386274601);

        北侖區(qū)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北侖區(qū)政府行政中心一樓大廳 86784060);

        保稅區(qū)社會保險管理處(北侖保稅區(qū)大廈二樓 86820150);

        大榭開發(fā)區(qū)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大榭開發(fā)區(qū)農業(yè)銀行3樓 86765686);

        國家高新區(qū)勞動就業(yè)管理服務中心(江南路599號 87905524);

        東錢湖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東錢湖經濟發(fā)展服務中心 88366925);

        鄞州區(qū)養(yǎng)老保險管理中心(鄞州錢湖南路578號 88225012)。

        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變更、注銷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已核發(fā)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2.單位改變名稱、住所(地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等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的,應按規(guī)定向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換證手續(xù);

        3.單位變更經辦人、聯系電話、地稅登記號碼等登記事項,應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單位變更開戶銀行帳號應到所屬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4.單位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單位因住所(地址)、生產經營地點的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均應按規(guī)定向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原社會保險登記;

        5.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應在當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在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補辦。

        ●處罰規(guī)定

        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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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編輯: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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