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副省級市人事局、教委、科技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和“拓寬留學渠道、吸引人才回國、支持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鼓勵為國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做好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工作,提高留學人才引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會同全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制定了《關于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F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關于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下發(fā)的《關于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人發(fā)〔2000〕63號),提高留學人才引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現對引進工作中關于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是積極引進留學人才的基礎性工作
留學人才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簡稱《決定》)指出,要完善留學人才的評價認定制度,重點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做好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工作,是落實《決定》要求,加強和改進留學人才引進工作的重要措施,是突出重點,有計劃、有針對性地主動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基礎性工作,對進一步加強我國人才隊伍建設,做好留學人才引進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范圍
根據《關于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一般是指:我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后在海外從事科研、教學、工程技術、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內急需的高級管理人才、高級專業(yè)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以及擁有較好產業(yè)化開發(fā)前景的專利、發(fā)明或專有技術的人才。
三、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的主要原則
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做好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工作,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則:
——堅持以科學的人才觀為指導;
——堅持德才兼?zhèn)湓瓌t,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yè)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
——尊重人才成長規(guī)律,把人才的學識、業(yè)績和貢獻與其發(fā)展?jié)撃芟嘟Y合;
——通過實踐檢驗人才,注重業(yè)內認可;
——堅持尊重人才的多樣性、層次性和相對性。
四、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的條件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應熱愛祖國,愿意為祖國發(fā)展和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具有良好的專業(yè)素養(yǎng),具備較強的創(chuàng)新意識和創(chuàng)新精神;在本行業(yè)或本領域有所作為、有所建樹。界定條件如下:
1、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是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fā)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2、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3、在世界五百強企業(yè)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審計)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yè)務和國際規(guī)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5、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yè)或領域的發(fā)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家著名的學術刊物發(fā)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于本行業(yè)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yè)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6、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7、擁有重大技術發(fā)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8、具有特殊專長并為國內急需的特殊人才。
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做好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界定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大。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充分做好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工作的重要意義,根據本意見的精神,認真掌握原則,嚴格把握條件,突出引進重點,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高層次人才隊伍的狀況和需求,因地制宜,主動、積極地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或為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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