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
現(xiàn)將《寧波市市直單位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寧波市市直單位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市直單位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根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辦發(fā)[2004]1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主要適用于市直單位以競爭上崗方式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干部。
競爭上崗一般在本單位內部實施,也可根據需要允許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
第三條 競爭上崗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ú⒐紝嵤┓桨;
。ǘ﹫竺c資格審查;
。ㄈ┕P試、面試;
。ㄋ模┟裰鳒y評、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
。ㄎ澹h委(黨組)討論決定;
。┺k理任職手續(xù)。
第四條 競爭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干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內容。
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干部群眾的意見,由黨委(黨組)討論確定后,通過會議或張榜公布等形式,將主要內容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根據競爭上崗實際需要,也可只公布競爭職數(shù)、不公布具體職位。
第五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應當符合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寧波市人事局《關于寧波市市直單位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見》(市組通[2004]65號)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條件。
第六條 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愿填報競爭職位?芍粓笠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黨委(黨組)根據報名情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對報名職位進行適當調整。
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七條 干部(人事)部門按照選拔任用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推出選拔職位3個以上(含本數(shù),下同)的,職位數(shù)與符合資格條件人員數(shù)之比應達到1:2以上;推出選拔職位2個以下的,職位數(shù)與符合資格條件人員數(shù)之比一般應達到1:3以上。
第八條 競爭上崗一般應進行筆試、面試并量化計分。筆試、面試可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對競爭職位和參與人數(shù)較少的,可以演講答辯等形式進行面試,不組織筆試。
第九條 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成員應當由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者專業(yè)水平高、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人員擔任,一般由本單位領導、干部(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或專家組成,并符合回避制度規(guī)定。面試小組人數(shù)一般不少于7人。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面試應當允許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人員旁聽。
第十條 對競爭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并可采取量化計分。民主測評一般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和所屬單位相關人員范圍內進行;單位人數(shù)在100人以上的,可適當縮小范圍,但一般不少于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實際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shù)必須達到確定范圍人數(shù)的80%以上。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
第十一條 民主推薦一般采用填寫推薦票的方式,可與民主測評同步進行。進行民主推薦時,應當提供符合資格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現(xiàn)任職務、學歷學位、職稱、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等。
第十二條 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yōu)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yōu)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shù)。
參加競爭的人數(shù)較多時,可通過筆試、面試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yōu)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shù)。
第十三條 對民主測評分數(shù)過低的人員,一般不列為考察對象。列入考察對象的人數(shù)應當多于競爭職位數(shù)。確定考察對象時,應同時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并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
第十四條 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門負責實施?疾煲獔猿值虏偶?zhèn)湓瓌t,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yè)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tǒng)一安排。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十六條 競爭上崗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ㄒ唬┐_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ǘ┱J真執(zhí)行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ㄈ﹪栏褡袷乇C芗o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ㄋ模┕P試、面試應當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ㄎ澹┛疾鞈斂陀^公正,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偁幦藛T應當正確對待,不準弄虛作假或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并酌情確定競爭上崗結果是否有效。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商寧波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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