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2004.05.01)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五)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七)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xù)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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