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經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guī)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yè)的發(fā)展。公路發(fā)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fā)展收費公路。
第四條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交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車輛通行費、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或者非法延長收費期限等行為,都有權向交通、價格、財政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及時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受理的部門必須自收到舉報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查處。
第七條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準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qū)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zhí)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統(tǒng)一標志的制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進行跨區(qū)作業(yè)的聯(lián)合收割機、運輸聯(lián)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聯(lián)合收割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擠占、挪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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