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已經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fā)展鄉(xiāng)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xiāng)鎮(zhèn)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yè)實行規(guī)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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