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cè)為快速車道,右側(cè)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cè)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nèi)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nèi)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zhuǎn)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zhuǎn)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cè)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zhuǎn)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cè)胝系K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cè)霑r,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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