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助動自行車使用時駕駛?cè)吮仨毘钟泄膊块T核發(fā)的操作證。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6周歲以上;
(二)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
(三)經(jīng)公安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駕駛?cè)吮仨氃诟鞯匾?guī)定期限內(nèi)接受公安部門的資格審驗。
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不得轉(zhuǎn)借、挪用、涂改或者偽造。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輛駕駛?cè)吮仨氉袷叵铝幸?guī)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規(guī)定,服從交通警察和糾察人員指揮;
(二)非機動車輛必須在非機動車行駛,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側(cè)行駛。遇障礙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許借道行駛;
(三)橫穿道路或者轉(zhuǎn)彎前應當看清來往車輛和行人,開啟轉(zhuǎn)向燈或者伸手示意,減速慢行;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
(五)不得在道路上學騎非機動車輛;
(六)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七)不得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par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不得離開車座駕駛非機動車輛;
(十)不得帶耳塞、耳機收聽錄音、廣播;
(十一)手推(拉)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行駛時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二)自行車、三輪車通過陡坡、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者閘失效時,必須下車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駕駛;
(十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鋼印車輛;
未滿12周歲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兒童玩具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par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市區(qū)非機動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 非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由公安部門根據(jù)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統(tǒng)一定點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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