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口湊夠一撥人就走,與紅綠燈無關。這種行人無視交通法規(guī)過路口的現(xiàn)象被稱為“中國式過馬路”。即日起,交管部門將依法嚴管此類違法行為,“帶頭”闖紅燈的行人將面臨罰款,對于態(tài)度蠻橫、拒不服從糾正,有妨礙民警執(zhí)行公務甚至是襲警行為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
“中國式過馬路”是全國性的難題,對此,各地陸續(xù)展開專項行動。這些行動都將共同面臨以下法理命題,只有在理論上解決好了這些問題,治理“中國式過馬路”才能有更好的思路。
首先,如何解決“選擇性處罰”和法律公平之間的矛盾?
以北京為例,按北京相關法規(guī),行人闖紅燈處10元罰款,交警操作起來存在一定難度。由于執(zhí)法資源所限,北京方面選擇了150處重點路口進行重點防控。這意味著之外的路口,對“中國式過馬路”的查處將沒有那么嚴格。這就面臨“選擇性處罰”和法律公平之間的矛盾。
將有限的執(zhí)法資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是解決資源有限的唯一出路。我們永遠無法在客觀上保證所有實際違法者都能得到應有的懲罰。要讓民眾感受到公平,就必須保證被交管部門發(fā)現(xiàn)并定性的違法者,都受到應有的平等處罰。因此,杭州“行人闖紅燈、不走斑馬線等行為都會被處罰”的做法應該得到提倡。
其次,對“中國式過馬路”的帶頭者是否可以從重處罰?
諸多情況下,如果沒有人帶頭,行人都能遵守交規(guī);只要有人帶了頭,就能激發(fā)起其他人潛在的法不責眾心理,繼而釀成“中國式過馬路”。不得不說,帶頭者客觀上在“中國式過馬路”中起到了煽動作用,相對從眾者的違法性更強。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行人違法的可以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因此,執(zhí)法部門有權也應該在法律的限度之內對帶頭者實施相對的從重處罰。
再者,有些地方讓不愿意交錢或者沒有帶錢的違法行人協(xié)助維持秩序,有無法律依據?
這類措施的確存在一定合理性,既能減輕違法行人經濟負擔,又能起到警示效果,甚至還能增添阻止“中國式過馬路”的人力。但是,這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在現(xiàn)行法律下,有增加處罰類別之嫌。因此,有必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給這類措施予以正名。
最后,各地應當認識到,“中國式過馬路”不只是一道法律命題,也不只是公民素質題,還是一道社會管理題。在深層次上,改善行人過馬路的條件,才是問題的關鍵。比如在有些城市,等候紅燈時間過長,考驗行人忍耐力;還有的地方只有信號燈,并無倒讀秒,也讓公眾心中沒底。所以,絕不能把板子全打在行人頭上。有必要對機動車違法行使、紅綠燈安排不合理等現(xiàn)象進行綜合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