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剛橋/文
故宮自己規(guī)定一個月的上報期限,顯然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事件發(fā)生26天后才被迫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很難擺脫“瞞報”(至少是“緩報”)的嫌疑。
故宮失竊案沒有任何人被問責,如今“故宮又出大事了”。
據央視7月31日報道,故宮博物院當天證實,7月4日,國家一級文物宋代哥窯代表作品“青釉葵瓣口盤”,在進行無損分析測試時候發(fā)生文物損壞事件。經過26天的調查認證,故宮初步判斷為科研人員失誤所致。不過,故宮博物院調查報告還未正式上報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
此前一天,有網友在微博上曝料:“故宮器物部手續(xù)不全,將國家一級品宋代哥窯瓷器出庫,不料被工作人員摔碎,故宮一級品一共才1106件!边@條微博在網絡上轉發(fā)者眾,網民對故宮的文物管理制度再次提出強烈質疑。
面對網友曝料,故宮一開始居然還聲稱“是否屬實,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進行了解”。如果不是受到網絡輿論壓力的倒逼,想必一個國寶的損壞仍只是極少數人知悉的“秘密”而已。
故宮文物乃國之公器,故宮博物院只是管理部門,而不是所有權擁有者。國寶損毀,當然要向它的“主人”報告。這種信息公開義務,在理論上不容置喙。在法律上和制度上,更是有著明確要求。依《文物保護法》,文物收藏單位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y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寶損毀事件一經發(fā)生,故宮博物院就應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司法部門報告或報案。故宮博物院自行開展調查,并不是報案的前置條件,更不能等待自我調查完成后才予報告或報案。因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認定,并不是故宮博物院的職能,相關調查本應交由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來進行。
在《國家文物局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管理辦法》中還有這樣的規(guī)定,“國有文物事業(yè)單位應當在知道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或者應當知道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绷硪环矫,“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向國家文物局報告!
規(guī)定明確要求,事件發(fā)生后2小時內就應報告,而不是等事件調查結束后再進行報告。故宮博物院文物管理處處長婁瑋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在業(yè)務工作當中出現的損毀等情況,需要報國家有關文物主管部門審核處理,但沒有規(guī)定時限。我院鑒于事故原因的復雜性,規(guī)定了一個月的時限!弊约阂(guī)定一個月的期限,顯然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而如果按照規(guī)定及時上報,就不可能“自查自糾”。同時,事件發(fā)生26天后才被迫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很難擺脫“瞞報”(至少是“緩報”)的嫌疑。
從“失竊門”到“錦旗門”、“會所門”和時下的“宋瓷受損門”,多少輿情危機的考驗,也沒能糾正故宮處理公共關系時的被動和失誤。鑒于讓故宮“自查自糾”已經不可期待,故宮主管部門到了“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時刻了。